
以團體或機構名義租借物料
辦理地點
對象:擬進行活動的團體或機構
申請期限
- 須在租借物料前30天遞交申請文件。
申請手續
- 有關團體或機構以信函形式申請,並說明有關活動的具體內容、借用時間及聯絡人資料;
- 申請租借物料的團體或機構需自行安排搬運及安裝 (包括來回運送)。
費用
- 根據第21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物料的租借需按照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件表IV - 借用物料收費進行收費,並需遵照備註條文的規定。
審批所需時間
- 於10個工作日內回覆。
查詢
電話:8796 5535
備註
相關法例
第19/2002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