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此: 大眾體育 > 關於大眾體育 > 體育基金資助特定對象開展活動的資助計劃

體育基金資助特定對象開展活動的資助計劃

為推動市民多參與體育運動,提升身體素質,培養健康的生活模式,特區政府一直以來推行普及大眾體育的施政,並成為每年體育領域的施政重點。為了擴闊推廣的層面,特區政府體育部門自2010年起便與澳門的社團簽訂《大眾體育合作協議書》,利用民間團體具有廣泛的服務網點和群眾基礎的優勢,共同開展多元化的大眾體育。為了在配合特區政府改革和完善體育基金批給資助的管理工作之前提下保持與社團的合作,共同推廣大眾體育,體育基金現根據第18/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之規定,制定本“體育基金資助特定對象開展活動的資助計劃”(以下簡稱為 “本計劃”)。

第一條

資助目的

本計劃為利用民間團體具有廣泛的服務網點和群眾基礎的優勢,共同開展多元化的大眾體育,以推動市民多參與體育運動,提升身體素質,培養健康的生活模式。

 

第二條

資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本計劃供與體育局簽訂合作協議的社團申請,且合作協議的目的旨在舉辦增加本澳市民參與身體鍛鍊的機會,並達至增強體質的活動。

 

第三條

資助類型及範圍

一、  體育基金給予資助的類型為就活動批給款項。

二、 本計劃的資助範圍包括第二條所指實體開展的體育活動,可供申請的類別、資助上限及資助範圍如下:

申請類別

每個申請類別內的每個項目資助上限(澳門元)

資助開支的範圍

申請類別的定義

康體競技比賽

50萬

場地租金、場地佈置、清潔費用、場地水電費用、運輸及搬運、道具費用、獎盃/獎牌、音響燈光、裁判費用、司儀費用、宣傳品設計及製作、工作人員津貼、行政費用、醫護費用

具主題性的大型康體競技活動。主要以個人或隊際形式進行競技比賽,在活動中設置各種道具或障礙關卡等,讓參加者能透過休閒娛樂的體育遊戲中競技較勁,發揮團隊合作精神,挑戰自我,於參與過程中享受運動帶來的歡樂,強健體魄,釋放壓力。

康體類運動會/嘉年華

20萬

場地租金、場地佈置、清潔費用、場地水電費用、運輸及搬運、道具費用、獎盃/獎牌、音響、裁判費用、司儀費用、工作人員津貼、行政費用、醫護費用、表演者服裝、保安費用

一.康體類運動會:以市民大眾為對象的一系列休閒娛樂運動項目比賽,讓參加者能夠互相切磋平日鍛鍊的成果,一般不追求達到高水平的運動成績,鼓勵不同年齡及體能的市民參與體育運動,讓市民大眾從運動中感受樂趣,提升恆常做運動的習慣,增強體質。

二.康體類嘉年華:設康體比賽、表演展示、攤位遊戲等多種康體元素的主題活動。讓市民大眾共享歡樂氣氛,推動市民積極參與運動。

康體活動

10萬

場地租金及設施租用、場地佈置、清潔費用、運輸及搬運、道具費用、獎盃/獎牌、音響、裁判費用、司儀費用、工作人員津貼、導師教練費用、行政費用、醫護費用、運動器材費用、車資

可為形式多樣的體育活動,如單個運動項目的邀請賽、友誼賽、康體比賽或大眾體育推廣活動等,對象為市民大眾,以強身健體、休閒娛樂為主要目的,意旨推廣有益身心的體育活動,透過各種多元化的體育活動喚起市民對體育運動的興趣,紓緩壓力,提升身體素質。

三、 如出現下列情況,上款所指活動將不得受資助:

(一)具有營利或商業性質;

(二)不屬於體育局職責範圍的活動;

(三)超出體育基金財政資源可動用範圍的活動。


第四條

資助金額及支付方式

一、 資助金額以分析第五條所指申請文件而確定,且不超出第三條第二款就每個申請類別訂定的每個項目資助上限,並以申請金額為上限。

二、 體育基金將於資助申請獲批准後的三十日內,一次性向受資助者支付全部資助款項。


第五條

申請資助須提交的文件及提交方式

一、  申請人須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活動計劃及財務預算,相關文件經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具權限的受權人簽署,以及蓋上會章,並以親身方式經體育局向體育基金提交。

二、  上款所指的活動計劃最多只能包括:第三條二款所指的“康體競技比賽” 一項、“康體類運動會/嘉年華”兩項及“康體活動”六項。

三、  體育基金有權就活動計劃及財務預算須包含的要件作出指引,並要求提交體育基金認為對申請屬重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資助申請的分析與評審

資助申請將根據下列標準及因素作評審:

(一)   所舉辦活動應符合本計劃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

(二)  所舉辦活動的組織與支援方面所需的資源;

(三)  所提交的活動資料能顯示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發展政策。


第七條

受資助者的義務

受資助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二)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三)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

(四)按申請計劃開展活動,若計劃有更改或變動,尤其中止或終止進行活動,須以書面方式通知體育基金;

(五)自相關活動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向體育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其內應附上活動相片,並載明活動的舉辦情況及已取得的成效;

(六)自相關活動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向體育基金提交受資助活動收支表及單據副本,以說明資助款項的運用情況;

(七)接受及配合體育基金、體育局及其他具權限的公共部門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以及在被要求時進行第三方查驗,並取得由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發出符合有權限實體要求的報告;

(八)倘資助款項未在相關項目中用罄及/或活動項目出現盈餘,須退回相應的資助款項;

(九)同一資助活動不可兼收澳門其他自治基金、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財政資助;

(十)遵守體育基金或體育局在任何階段對受資助者發出的指引。


第八條

違反義務的後果

一、  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體育基金須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批示,取消全部資助的批給,並拒絕受資助者申請下一年度的資助:

(一)受資助者故意違反上條第(一)項及(二)項規定的義務;

(二)受資助者違反上條第(三)項規定的義務,並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二、  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體育基金可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批示,取消全部或部分資助的批給:

(一)違反上條第(一)項至(三)項規定的義務,而非屬本條第一款所指情況;

(二)違反上條第(四)項至(六)項規定的義務,但基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三)違反上條第(七)項至(十)項規定的義務。

三、  如資助批給被取消,受資助者須自接獲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退回已收取的相關資助款項。

四、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退回上款所指的款項,且無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第九條

最後規定

一、  體育基金擁有對本計劃的解釋權。

二、  在本計劃生效首年提出的申請,不受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期間限制,申請人須在本資助計劃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提交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資料。

三、  本計劃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活動計劃及財務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