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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第二期
2013第二期
2013年第二、三、四次體育委員會會議

根據《選民登記法》的規定,法人確認的有效期為5年。因此於2008年10月15日前已獲確認的法人,其確認的有效期將於今年10月15日屆滿。法人須於有效期屆滿前150日至90日期間申請續期。倘逾期不遞交相關申請,其確認將於有效期屆滿時即告失效,並導致選民登記被註銷。

體育委員會就此分別於5月23日、6月6日、6月20日,召開2013年度第二、三、四次體育委員會三次特別會議,審議及處理了155個體育界法人的續期申請。